为进一步深化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需要,沈阳市皇姑区司法局与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共同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调解员。现就该项选任工作公告如下:
一、岗位职责
(一)接受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二)调解案件的事实调查等工作;
(三)其他与调解相关的工作;
(四)协助法官开展诉调对接工作。
二、选任人数和工作地点
(一)选任人数:人民调解员10名
(二)工作地点:皇姑区人民法院及驻皇姑区下属街道、社区调解室
三、选任条件
(一)应聘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具有较高政治素养;
2.年龄在3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可以胜任并愿意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公民;
3.品行端正,公道正派,热爱并善于做调解工作;
4.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素养;
5.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较强的沟通和组织协调能力。
(二)以下人员优先选任:
1.退休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司法行政干警、纪检监察干部,乡镇(街道)干部、社区工作者和律师。
2.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或法律工作经历的;
3.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或其他职业资格的;
4.具有教育工作、妇女儿童工作、仲裁或街道社区等基层工作经历的;
5.具有调解工作经历的。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调解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存在其他不适合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情形。
四、选任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9月16日止。
2.报名方式: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从本公告下方链接获取《皇姑区人民调解员选任申请表》,填写后发送至电子邮箱7734596@qq.com。
(二)资格审查
1.收到申请表后,由沈阳市皇姑区司法局与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按照选任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初步审查,对于通过初步审查人员,将以电话通知的形式通知现场提交报名审核材料。
2.应聘人员现场审核需提交的材料及顺序:
(1)申请表原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4)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等原件、复印件;
(5)在职或退休证明材料;
(6)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由沈阳市皇姑区司法局与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按选聘岗位数量1:2的比例择优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在资格审查后,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通知面试的时间和地点。
(三)面试
沈阳市皇姑区司法局与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共同开展面试工作。根据面试成绩,按选聘岗位数量1:1的比例确定拟选任的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
(四)体检
体检费用由应聘者自理。体检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另行通知。体检参照普通入职体检标准执行。
(五)聘任
拟聘任的人民调解员试用期为3个月,由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进行试用期考核。试用期结束考核合格的,予以聘任,任期一年,任期届满后可以续聘一年。试用期结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任。
(六)递补
因体检不合格、放弃体检的、放弃聘用的、公示发现问题等原因出现缺额,从面试合格者中,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顺位递补。
(七)补贴标准
人民调解员补贴实行“一案一补”,依据调解案件的数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确定标准及数额予以发放。
五、其他事项
凡在选任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取消资格,已办理选任手续者解除聘任,应聘者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咨询电话:26219702 86862148
联系人:年芳芳、李楠楠
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1:00 14:00-16:00
沈阳市皇姑区司法局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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